過去國外表演者來台演出,不只申請資格須經審核,連表演地點都有所限制。勞動部日前修正相關辦法,取消表演場地限制台北開公司推薦規定,為勞動部自2004年接手審查標準以來,首度放寬工作場所限制。

依據舊有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外國人來台從事藝術及演藝工作,工作場所應以學校、公園、體育館、旅館或風景區等為限,或其台北會計師推薦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能從事藝術及演藝的工作場所。

會計師推薦的畢業出路
教育界:畢業後可至商職或大專院校任教。
會計師事務所:擔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部門之查核人員,或經會計師專業考試及格執業。
公家機關:經由高、普、特考及格,可進入公家機關任職政府機關相關職務,如會計、審計、主計、財務、稅務、金融等工作。
民營企業:擔任民營企業〈機構〉財務或會計部門之會計、財管、內部稽核、系統分析等職務。
其他:可累積本身財務會計等專業知識素養,跨行從事金融證券之財務分析、證券投資、理財等工作。
像會計師事務所平均薪資水準,查帳員年薪45萬,領組70萬,副理80萬,經理100萬,協理120萬,執業會計師200萬以上。

勞動部表示,由於藝術演出場地多元,演出地點從碼頭、市區街道到育幼院操場等都有可能,部分藝術或演藝工作場地,也難以認定管轄機關,基於行政簡化,此次台北記帳推薦依據文化部建議,取消工作場所限制。

勞動部自20台北營登推薦04年接手新聞局業務,對雇主申請外國人來台表演進行相關查核,當時就已有訂定工作場所相關限制,此次是其接手後14年來首度修正,並自昨日起生效。

營登推薦的小科普,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得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在8萬元以上(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者(含新設立或尚未開業者),稽徵機關得核定免用統一發票,按查定之營業額課徵1%營業稅,三個月發單繳納一次。
商業登記法(工作室、行號)
第 4 條     商業除第五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第 5 條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每月銷售貨物8萬以上,銷售勞務4萬以上)。
第 31 條     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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